兰州市商务局关于《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公示
日期:2025-04-10 来源: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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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果,市商务局制定了《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致电:8847133。
附件: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兰州市商务局
2025年4月10日
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为构建兰州牛肉拉面新发展格局,建立完备的现代供应链体系,补足产业短板,完善行业标准,创新经营模式,适应互联网经济,拓宽经营渠道,培育挖掘文化价值,增强品牌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兰州牛肉拉面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推动兰州牛肉拉面高质量发展,规范兰州牛肉拉面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2024-2026年)行动方案》(兰政办发〔2024〕128号),特制定《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坚持扶大扶优、专款专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相关项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县区商务局及兰州新区商文旅局、高新区、经开区经发(科)局,承担辖区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实施、资金监管和跟踪问效。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市商务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向
第七条 支持范围
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并设有独立账户。
第八条 按照《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2024-2026年)行动方案》(兰政办发〔2024〕128号)明确的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支持堂食企业在省外开店拓展经营。
(二)支持堂食企业在国外开店拓展经营。
(三)支持线上线下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产品扩大销量。
(四)打造预包装兰州牛肉拉面标准化智能化生产工厂。
(五)支持面向国内外加工、配送兰州牛肉拉面原辅材料的企业总部。
(六)制定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兰州市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条例(草案)》的编制等。
(七)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国(境)内外展会、节会、推介会,在展位费方面予以支持。
(八)支持预包装兰州牛肉拉面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九)其它和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相关的项目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须属于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领域。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持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支持项目实施单位以下开支:
(一)征地拆迁补偿款、土地出让金;
(二)办公设施(办公楼)、员工宿舍建设费用;
(三)人员工资、人工费、燃料费、物业费等运营经费;
(四)招待费用;
(五)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租赁费用;
(六)广告、出版物等费用;
(七)知识产权费;
(八)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管理费;
(九)偿还债务、捐款、赞助和支付利息、罚款等;
(十)平衡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 对堂食企业在省外开设直营店达到一定规模,且单店投资金额超过150万元的,给予企业不超过4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堂食企业在国外开设直营店规模达到10家以上或加盟连锁店达到20家以上,且单店投资金额超过15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4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产业园内各类兰州牛肉拉面生产企业,线上线下年销售量在100万桶(袋、盒)至150万桶(袋、盒)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超过150万桶(袋、盒)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打造预包装兰州牛肉拉面标准化智能化生产工厂,设计产能8000万份以上,年销售超过150万桶(袋、盒),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企业总部。对总部设在兰州,面向国内外加工、配送原辅材料的企业总部,配送规模达到500个店以上的,每个企业总部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制定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标准,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支持《兰州市兰州牛肉拉面产业促进条例(草案)》的编制,并按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对企业参加各类国(境)外展会、节会、推介会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对企业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各类国(境)内展会、节会、推介会等,在展位费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十八条 对预包装兰州牛肉拉面企业完成出口资质备案且年度实际发生服务出口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奖补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根据每年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支持标准做补充规定,没有补充规定,从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的项目须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2.相关建设手续齐全、合法;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及良好信誉;
5.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6.申报单位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事件;
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上查询到的企业或法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政处罚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申报程序
采取区县初审推荐、业务科室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报局党组审定的程序。
1.辖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项目的实施及对项目申报材料初审,经实地考察后筛选推荐上报,并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绩效的总结上报。
2.市商务局根据企业申请,按年度工作计划和扶持方向进行审核,审核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核初步通过的项目,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及使用
1.市商务局党组会对项目资料审核初步通过的项目研究确定后,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渠道进行资金拨付。
2.项目单位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商务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商务局督导各辖区商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结合专项资金支持金额,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全过程 “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辖区商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各环节相关单位均须遵守公正廉洁各项纪法要求。要避免重复支持,对3年内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严禁项目二次包装重复申报,或虚构、虚报项目骗取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拨付支持资金。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到位、达到预期目标的,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支持资金;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终止项目支持,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相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