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商务局 通知公告 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公告
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公告
时间: 2021年07月20日 作者:
  

全市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法人企业:

     根据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发卡企业均须分类向市、区(县)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时间要求

  2021年已经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务必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计划新开展发卡业务的企业,要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不按期备案者,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依照《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发卡企业必须进行资金存管

  (一)目前资金存管方法有4种,可任选其一种。

  1.银行资金存管。目前,具有资金存管资格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兰州银行。

2.保证保险。目前,具有保证保险资格的公司有:人保财险。    

3.担保保函。目前,具有担保保函资格的公司有: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4.银行保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二)银行资金存管额度比例:

  1.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2.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

  3.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售资金的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三、发卡企业备案渠道

    (一)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在甘肃省商务厅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在兰州市商务局备案;

  (三)规模以下发卡企业在区县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卡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所有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该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格式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业务制度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和系统管理等;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预售资金结算、管理、使用等);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6.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7.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五、必须备案的企业

  凡属于《管理办法》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所列行业的企业。

附件:2.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附件2.1.doc

          2.2.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附件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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